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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
国建联认证中心(简称GJC)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是由原建材行业两大认证机构—中国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合并而成。
GJC 自1988年开展认证活动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认证审核经验,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及审核员,已为近2000家建材骨干企业提供了认证服务,累计颁发认证证书近万张。经本机构认证的组织(企业)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得到了明显提高,认证企业的产品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优先采用。GJC在全国认证行业享有较高的信誉和权威性,赢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信赖。
GJC可以在多种认证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增值的专业化认证服务,使组织(企业)通过一次审核获得多张证书。
GJC获得授权及认可的认证领域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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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1
本程序描述了申请人向GJC申请认证的步骤和要求。
2.2
本中心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任何过分财务或其他条件,但不包括本中心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或本中心已决定在某特定类别的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
2.3
业务发展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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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3.1
申请人的条件
3.1.1
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组织,则应由其所在法人单位出据相关的委托证明文件以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性),适用时提供“产品商标注册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3.1.2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3.1.3
产品质量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须符合相应的补充技术要求;
3.1.4
按适用标准或相应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2
申请人应向GJC提交一份正式的、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表式由GJC提供),申请书或其附件应至少包括:
1)申请认证的范围;
2)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申请人简况,如组织的性质特征、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状况信息;
4)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5)对拟认证体系标准删减的说明以及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6)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申请认证的产品、认证制度和每种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如申请者知晓)。
3.3
现场评定之前,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组织应提供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文件,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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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4.1
业务发展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对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2
申请一旦受理,申请人即应被认为向GJC做出了如下承诺:
1)始终遵守认证方案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审核、检验、监督、再认证/确认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如审查文件、进入所有区域审核、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顾客投诉和纠正措施记录等)和访问人员;
3)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进行宣传;
4)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GJC的声誉。不得做使GJC认为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GJC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6)管理体系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GJC的批准;
7)产品质量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8)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
9)在各种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GJC的要求。
10)如果申请人未达到GJC的注册要求,申请人有权了解其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
11)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能够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声明认为满足要求时,GJC将对必要部分再次跟踪审核,并收取有关附加费用;
12)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而不能通过认证,时间超过半年的需要再次申请,GJC将对申请人进行再次审核,这时申请人须重新交纳费用;
13)认证注册只限于已评定厂址,并只适用于证书中规定的产品范围或证书附件中规定的范围;
14)获准认证组织在GJC书面授权范围内有权使用中国国家认可标志、GJC的认证标志;
15)申请人或获准认证组织有权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
16)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将能及时获得与评定和认证过程有关的信息,如认证要求的更改通知和公开文件等。这些文件的内容包括评定、批准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和认证要求、获准认证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时,申请人可获得所需
的解释性文件。申请人要求时GJC还可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4.3
申请人接到业务发展部受理通知时会同时收到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报价,认证报价按照国家规定限价执行。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认证合同。
4.4
当获证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并欲再认证时,可不再填写申请书,GJC将于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将认证再认证信息表传递至获证方,确认是否进行换证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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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5.1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5.1.1
权利
1)申请人自愿决定是否进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2)了解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规定和信息;
3)申请人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5.1.2
义务
1)当申请人决定由GJC进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和相关文件,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一般情况。
2)申请人的认证范围内如有多个场所,应随申请文件同时如实提交多场所详细清单,包括名称、地址、产品、进度等(如有瞒报责任自负)。
3)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4)为认证审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做出妥善安排。
5)如实申报认证范围内的员工人数,不得瞒报(如有瞒报责任自负)。
6)交纳申请费。
5.2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5.2.1 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在获准认证范围内用于宣传展示。
2)获证组织对GJC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5.2.2 义务
1)获准认证后仅能就获准认证范围开展宣传活动,不能以误导方式宣传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获证组织应具有向GJC报告最新信息的程序,按规定向GJC提供其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和有关相关方投诉等信息。
3)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及有关认证的宣传,并按要求交回认证证书。
4)按合同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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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及机构运作和/或活动中引发的争议的外理
6.1 认证机构承担因获证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失效,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而引起对认证机构的投诉,乃至被国家认可机构暂停、撤消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6.2 对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中申请人或获证方因认证机构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初次认证审核费或每年的监督审核费;认证机构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6.3由于机构运作和/或活动中所引发的争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或授权其他部门/岗位处理。
凡由于机构运作和/或活动不当导致机构被认可机构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而对获证方造成的各种影响,均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计划,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获证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机构被认可机构暂停资格,则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向获证方及其相关方进行解释;如机构被认可机构取消资格,则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与获证方协商后,将其推荐至其他认证机构,以保持其认证资格,且机构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费用支出等。为保证获证方的利益,机构应留有相应的资金作为备用金。
本机构严格按照符合认可机构要求的认证实施程序评价组织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本机构按审核实施程序对组织进行认证而引起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本机构对获证组织不负任何责任;对获证组织的产品销售或对公众提供的服务(无论与认证标志和/或证书有无关系)
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对于获证组织所遭受的连带性损失或损害及利润、业务、收入、信誉或可预见的浪费方面的损失或损害,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如获证组织出现产品、服务质量/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不合格,机构负有对其进行监督审核或再认证/确认的责任。
7
获取财务支持方式
本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认证、对外培训、出售资料等。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本机构不接受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经剂赞助。
附件1:申请程序流程图:

附件2:本机构已认可的认证领域和已认可的业务范围
本机构目前认可的认证领域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国建联信认证中心认可业务范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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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业务内容 |
Q |
E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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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农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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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采矿业及采石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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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食品、饮料和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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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纺织品和纺织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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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皮革及皮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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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木材及木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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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纸浆、纸及纸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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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出版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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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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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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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核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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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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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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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和塑料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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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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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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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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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机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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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及光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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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造船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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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航空航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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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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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未分类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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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回收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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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电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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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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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供水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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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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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发和零售业
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的修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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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宾馆及餐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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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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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金融中介、房地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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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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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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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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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共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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