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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建科合[2008]21号
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了向行业推荐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由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开发生产的有关单位自愿参加。
二、现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印发试行,评价工作将根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首批评价的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的范围见《第一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围护体系评价目录”》(附件2)。
三、评价管理办法、认证实施规则、申请函(书)等文件可从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www.cstcmoc.org.net或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国建联信认证中心网站www.gj-c.cn下载。
四、联系方式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管理办公室
杨祥坤 电话:010-88386260、88386261、88386262
丁洪涛 电话:010-58933102、5893324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0401室
邮编:100831
附件:1、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2、第一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目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工作,为行业推荐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
提高人们居住的环境质量,引导建筑节能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建筑节能行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是指用于建筑物中,对提高建筑物的保温和隔热性能起到关键作用的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是指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建立相应评价体系,并通过对某一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或)围护体系进行工厂检查、产品检测和专家评审,证实某一建筑节能产品和围护体系符合评价体系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成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评价管理办公室下设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六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联合地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互认机制。凡通过评价管理办公室公告的材料产品和(或)围护体系,地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将在本行政区予以认可。
第七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评价产品名录,制定认证实施规则,公示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性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认证机构指定有资质的专业性检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的检测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三章
申请评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或)围护体系的组织均可自愿向评价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所申请评价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或)围护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物保温、隔热等性能具有关键作用。
第十三条 申请评价组织应按照要求向评价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评价的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评价的组织。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依据认证程序和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进行审查,做出评价结论,并定期向行业公告。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确定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十八条
认证证书包括获证组织名称、地址、产品、性能、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认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获证组织、获证产品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以确定是否保持认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证组织、获证产品提出认证资格的实施暂停、注销和撤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认证机构对认证资格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的决定,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并及时向行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评价公告文件等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评价管理办公室、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围护体系评价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围护体系评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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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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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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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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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墙外保温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
用于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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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温浆料 |
用于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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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抗裂砂浆 |
用于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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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抹面胶浆 |
用于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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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碱涂覆玻璃纤维网布 |
用于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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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耐碱涂覆玻璃纤维网布 |
用于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或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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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模塑聚苯板胶粘剂 |
用于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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